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发布者:本站1212人浏览发布日期:2022-03-06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

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法律、律师制度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过他们是有先后顺序的,先得有国家的产生,之后国家需要更好地管理社会,于是就有了法的产生。国家根据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制定法律,甚至到了一定的阶段,国与国之间也需要制定“规则”(国际法),以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有了法律之后,自然就有违反法律规定后的国家追诉行为--诉讼的产生。有了诉讼,接着就有辩护和代理制度的产生。依照常理,律师制度也不是同诉讼制度同时产生的,它是后于诉讼制度产生的,但是辩护制度是同诉讼制度同时产生的。人类最初的弹劾式诉讼,刑民不分,也没有律师制度的帮助,首先是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由于所处的家庭、生活环境、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各人的个性特征等各方面的不同,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和发挥的作用会有相当大的差别。于是慢慢地有部分人因为擅长辩护,并且对国家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再加之那些不擅长辩护的人的需求,于是专业从事辩护的工作逐步诞生了,律师制度就是这样逐步产生的。

二、律师制度的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罗马国家始建于公元前754年或者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消灭)。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据史料记载,最早允许被指控者进行辩护的成文法大约出现于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进一步肯定了平民的政治地位,扩大了平民的政治权利。《十二铜表法》第7条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者会议场进行诉讼。出庭双方应一次申辩(自己案件)。”这种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制度,在公元1世纪时发展成为允许代理人辩论的制度。当时的罗马皇帝对律师辩护制度给予了高度赞扬:“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也是战斗。”

到罗马共和国的后半期,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罗马共和国为了社会管理,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就导致了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很活跃,他们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还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法学家的这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之后罗马皇帝就医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问题,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知识丰富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并规定他们的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自此,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17世纪,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制度在英国登上历史舞台。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了《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资产阶级第一个带有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但是当时只有部分犯轻罪的人可以获得律师辩护,大约从1730年开始,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允许其他重罪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从此,律师辩护登上了历史舞台,对帮助被告人行使其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由于缺乏律师制度产生的基础,中国古代虽然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直到清末,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鸦片战争之后,确认了列强在中国的零时裁判权,其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归该国领事管辖,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逐步有一些中国人也请外国人代理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于是和外国律师打交道的中国人认为中国传统律法和司法无法为其与列强的交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民族工商业受限于传统法制而无法壮大,不能与外国在中国的企业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于是推动了中国的法制革新,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其中律师一节(第199-207条)对于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注册登记的程序、律师的职责、违法违纪的处罚以及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的获取程序等,都作了大体规定。但该法虽未能实施,但是在立法上标志着中国律师的开始。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又颁布了大量的新法规,19129月开始相继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并颁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真正开始,全国律师迅速发展至两千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1950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54年《宪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辩护制度。195012月,中央人民政府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律师制度。19565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国务院授权司法部起草《律师暂行条例》,19567月《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1957年下半因为一批律师为打成“右派”等原因,许多律师成了专攻对象,律师制度荡然无存。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民主法治得到加强。1980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自此律师制度逐步得到较好地发展。

 参考资料: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9页。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7月第4版,第157页。

 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91711月第5版,第15页。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0页。

 《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易延友著《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法律出版社,20199月第5版,第126页。

 易延友著《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法律出版社,20199月第5版,第126页;[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0页。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2页。

 易延友著《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法律出版社,20199月第5版,第126页。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0页。

 《中国法制史》编写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4月第1版,第283页。

 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4页。

 参见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5页。

 参见陈卫东主编,刘计划副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版,第16页。